第六編 應 急 救 援
第一章 一 般 規 定
第六百七十二條 煤礦企業應當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事故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現場處置、應急投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安全避險設施管理和使用等規章制度,主要負責人是應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六百七十三條 礦井必須根據險情或者事故情況下礦工避險的實際需要,建立井下緊急撤離和避險設施,并與監測監控、人員位置監測、通信聯絡等系統結合,構成井下安全避險系統.
安全避險系統應當隨采掘工作面的變化及時調整和完善,每 年由礦總工程師組織開展有效性評估.
第六百七十四條 煤礦企業必須編制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評審,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實施;應急救援預案應當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
應急救援預案的主要內容發生變化,或者在事故處置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存在重大問題時,及時修訂完善.
第六百七十五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應急演練計劃、方案、記錄和總結評估報告等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六百七十六條 所有煤礦必須有礦山救護隊為其服務.井工煤礦企業應當設立礦山救護隊,不具備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 煤礦企業,所屬煤礦應當設立兼職救護隊,并與就近的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否則,不得生產.
礦山救護隊到達服務煤礦的時間應當不超過30min.
第六百七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調動礦山救護隊、救援裝備和救護車輛從事與應急救援無關的工作,不得挪用緊急避險設施內 的設備和物品.
第六百七十八條 井工煤礦應當向礦山救護隊提供采掘工程平面圖、礦井通風系統圖、井上下對照圖、井下避災路線圖、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以及應急救援預案;露天煤礦應當向礦山救護隊提供采剝、排土工程平面圖和運輸系統圖、防排水系統圖及排水設備布置圖、井工老空區與露天礦平面對照圖,以及應急救 援預案.提供的上述圖紙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且至少每季度為救護隊更新一次.
第六百七十九條 煤礦作業人員必須熟悉應急救援預案和避災路線,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險知識.井下作業人員必須熟練掌握自救器和緊急避險設施的使用方法.
班組長應當具備兼職救護隊員的知識和能力,能夠在發生險 情后第一時間組織作業人員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險.
外來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和應急基本知識培訓,掌握自救器使 用方法,并簽字確認后方可入井.
第六百八十條 煤礦發生險情或者事故后,現場人員應當進行自救、互救,并報礦調度室;煤礦應當立即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涉險人員撤離險區,通知應急指揮人員、礦山救護隊和醫療救護人員等到現場救援,并上報事故信息.
第六百八十一條 礦山救護隊在接到事故報告電話、值班人員發出警報后,必須在1min內出動救援.
第六百八十二條 發生事故的煤礦必須全力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及相關工作,并報請當地政府和主管部門在通信、交通運輸、 醫療、電力、現場秩序維護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二章 安 全 避 險
第六百八十三條 煤礦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井下人員應當按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指令撤離險區,在撤離受阻的情況下緊急 避險待救.
第六百八十四條 井下所有工作地點必須設置災害事故避災路線.避災路線指示應當設置在不易受到碰撞的顯著位置,在礦燈照明下清晰可見,并標注所在位置.
巷道交叉口必須設置避災路線標識.巷道內設置標識的間隔距離:采區巷道不大于200m,礦井主要巷道不大于300m.
第六百八十五條 礦井應當設置井下應急廣播系統,保證井
下人員能夠清晰聽見應急指令.
第六百八十六條 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30min的隔絕式自救器.
礦井應當根據需要在避災路線上設置自救器補給站.補給站
應當有清晰、醒目的標識.
第六百八十七條 采區避災路線上應當設置壓風管路,主管路直徑不小于100mm,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徑不小于50mm,壓風管路上設置的供氣閥門間隔不大于200m.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和極復雜的礦井,應當在各水平、采區和上山巷道最高處敷設壓 風管路,并設置供氣閥門.采區避災路線上應當敷設供水管路,在供氣閥門附近安裝供 水閥門.
第六百八十八條 突出礦井,以及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井下人員依靠自救器或者1次自救器接力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礦井, 應當建設井下緊急避險設施.緊急避險設施的布局、類型、技術性能等具體設計,應當經礦總工程師審批.
緊急避險設施應當設置在避災路線上,并有醒目標識.礦井 避災路線圖中應當明確標注緊急避險設施的位置、規格和種類, 井巷中應當有緊急避險設施方位指示.
第六百八十九條 突出礦井必須建設采區避難硐室,采區避難硐室必須接入礦井壓風管路和供水管路,滿足避險人員的避險需要,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96h.
突出煤層的掘進巷道長度及采煤工作面推進長度超過500m時,應當在距離工作面500m 范圍內建設臨時避難硐室或者其他臨時避險設施.臨時避難硐室必須設置向外開啟的密閉門,接入礦井壓風管路,設置與礦調度室直通的電話,配備足量的飲用水及自救器.
第六百九十條 其他礦井應當建設采區避難硐室,或者在距離采掘工作面1000m 范圍內建設臨時避難硐室或者其他臨時避險設施.
第六百九十一條 突出與沖擊地壓煤層,應當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m 的巷道內、爆破地點、撤離人員與警戒人員所在位置、回風巷有人作業處等地點,至少設置1組壓風自救裝置;在長距離的掘進巷道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壓風自救裝置的設 置組數.每組壓風自救裝置應當可供5~8 人使用,平均每人空氣供給量不得少于01m3/min.
其他礦井掘進工作面應當敷設壓風管路,并設置供氣閥門.
第六百九十二條 煤礦必須對緊急避險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每天巡檢1次;建立技術檔案及使用維護記錄.
第三章 救 援 隊 伍
第六百九十三條 礦山救護隊是處理礦山災害事故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礦山救護隊必須實行標準化、軍事化管理和24h值班.
第六百九十四條 礦山救護大隊應當由不少于2 個中隊組成,礦山救護中隊應當由不少于3個救護小隊組成,每個救護小隊應當由不少于9人組成.
第六百九十五條 礦山救護隊大、中隊指揮員應當由熟悉礦
山救援業務,具有相應煤礦專業知識,從事煤礦生產、安全、技術管理工作5年以上和礦山救援工作3年以上,并經過培訓合格 的人員擔任.
第六百九十六條 礦山救護大隊指揮員年齡不應超過55歲,救護中隊指揮員不應超過50歲,救護隊員不應超過45歲,其中 40歲以下隊員應當保持在2/3 以上.指戰員每年應當進行1次身體檢查,對身體檢查不合格或者超齡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整.
第六百九十七條 新招收的礦山救護隊員,應當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30周歲以下,從事井下工作1年以上.
新招收的礦山救護隊員必須通過3個月的基礎培訓和3個月的編隊實習,并經綜合考評合格后,才能成為正式隊員.
第六百九十八條 礦山救護隊出動執行救援任務時,必須穿戴礦山救援防護服裝,佩戴并按規定使用氧氣呼吸器,攜帶相關裝備、儀器和用品.
第四章 救援裝備與設施
第六百九十九條 礦山救護隊必須配備救援車輛及通信、滅火、偵察、氣體分析、個體防護等救援裝備, 建有演習訓練等設施.
第七百條 礦山救護隊技術裝備、救援車輛和設施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保持戰備和完好狀態.技術裝備不 得露天存放,救援車輛必須專車專用.
第七百零一條 煤礦企業應當根據礦井災害特點,結合所在區域實際情況,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及物資,由主要負責人審批.重點加強潛水電泵及配套管線、救援鉆機及其配套設備、 快速掘進與支護設備、應急通信裝備等的儲備.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臺賬,健全其儲存、 維護保養和應急調用等管理制度.
第七百零二條 救援裝備、器材、物資、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儀表,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滿足應急救援工作的特殊需要.
第五章 救 援 指 揮
第七百零三條 煤礦發生災害事故后,必須立即成立救援指揮部,礦長任總指揮.礦山救護隊指揮員必須作為救援指揮部成員,參與制定救援方案等重大決策,具體負責指揮礦山救護隊實施救援工作.
第七百零四條 多支礦山救護隊聯合參加救援時,應當由服務于發生事故煤礦的礦山救護隊指揮員負責協調、指揮各礦山救護隊實施救援,必要時也可以由救援指揮部另行指定.
第七百零五條 礦井發生災害事故后,必須首先組織礦山救護隊進行災區偵察,探明災區情況.救援指揮部應當根據災害性質,事故發生地點、波及范圍,災區人員分布、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以及救援的人力和物力,制定搶救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礦山救護隊執行災區偵察任務和實施救援時,必須至少有1名中隊或者中隊以上指揮員帶隊.
第七百零六條 在重特大事故或者復雜事故救援現場,應當設立地面基地和井下基地,安排礦山救護隊指揮員、待機小隊和 急救員值班,設置通往救援指揮部和災區的電話,配備必要的救護裝備和器材.
地面基地應當設置在靠近井口的安全地點,配備氣體分析化 驗設備等相關裝備.
井下基地應當設置在靠近災區的安全地點,設專人看守電話 并做好記錄,保持與救援指揮部、災區工作救護小隊的聯絡.指派專人檢測風流、有害氣體濃度及巷道支護等情況.
第七百零七條 礦山救護隊在救援過程中遇到突發情況、危及救援人員生命安全時,帶隊指揮員有權作出撤出危險區域的決 定,并及時報告井下基地及救援指揮部.
第六章 災 變 處 理
第七百零八條 處理災變事故時,應當撤出災區所有人員, 準確統計井下人數,嚴格控制入井人數;提供救援需要的圖紙和技術資料;組織人力、調配裝備和物資參加搶險救援,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七百零九條 進入災區的救護小隊, 指戰員不得少于6 人,必須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者聽到信號的范圍內行動,任何情況下嚴禁任何指戰員單獨行動.所有指戰員進入前必須檢查氧氣呼吸器,氧氣壓力不得低于18MPa;使用過程中氧氣呼吸器的壓力不得低于5MPa.發現有指戰員身體不適或者氧氣呼吸器發生故障難以排除時,全小隊必須立即撤出.
指戰員在災區工作1個呼吸器班后,應當至少休息8h.
第七百一十條 災區偵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偵察小隊進入災區前,應當考慮退路被堵后采取的措 施,規定返回的時間,并用災區電話與井下基地保持聯絡.小隊 應當按規定時間原路返回,如果不能按原路返回,應當經布置偵察任務的指揮員同意.
(二)進入災區時,小隊長在隊列之前,副小隊長在隊列之后,返回時則反之.行進中經過巷道交叉口時應當設置明顯的路標.視線不清時,指戰員之間要用聯絡繩聯結.在搜索遇險遇難人員時,小隊隊形應當與巷道中線斜交前進.
(三)指定人員分別檢查通風、氣體濃度、溫度、頂板等情況,做好記錄,并標記在圖紙上.
(四)堅持有巷必察.遠距離和復雜巷道,可組織幾個小隊分區段進行偵察. 在所到巷道標注留名, 并繪出偵察線路示意圖.
(五)發現遇險人員應當全力搶救,并護送到新鮮風流處或 者井下基地.在發現遇險、遇難人員的地點要檢查氣體,并做好標記.
(六)當偵察小隊失去聯系或者沒按約定時間返回時,待機 小隊必須立即進入救援,并報告救援指揮部.
(七)偵察結束后,帶隊指揮員必須立即向布置偵察任務的 指揮員匯報偵察結果.
第七百一十一條 礦山救護隊在高溫區進行救護工作時,救護指戰員進入高溫區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表27的規定.
表27 救護指戰員進入高溫區的最長時間
溫度/℃ | 40 | 45 | 50 | 55 | 60 |
進入時間/min | 25 | 20 | 15 | 10 | 5 |
第七百一十二條 處理礦井火災事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控制煙霧的蔓延,防止火災擴大.
(二)防止引起瓦斯、煤塵爆炸.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和煤塵,觀測災區的氣體和風流變化.當甲烷濃度達到20% 以上并繼續增加時,全部人員立即撤離至安全地點并向指揮部報告. (三)處理上、下山火災時,必須采取措施,防止因火風壓
造成風流逆轉和巷道垮塌造成風流受阻.
(四)處理進風井井口、井筒、井底車場、主要進風巷和硐室火災時,應當進行全礦井反風.反風前,必須將火源進風側的 人員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災蔓延的措施.多臺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反風時,要保證非事故區域的主要通風機先反風,事故區域的主要通風機后反風.采取風流短路措施時,必須將受影響區域內的人員全部撤出.
(五) 處理掘進工作面火災時,應當保持原有的通風狀態, 進行偵察后再采取措施.
(六)處理爆炸物品庫火災時,應當首先將雷管運出,然后將其他爆炸物品運出;因高溫或者爆炸危險不能運出時,應當關閉防火門,退至安全地點.
(七)處理絞車房火災時,應當將火源下方的礦車固定,防止燒斷鋼絲繩造成跑車傷人.
(八)處理蓄電池電機車庫火災時,應當切斷電源,采取措施,防止氫氣爆炸.
(九)滅火工作必須從火源進風側進行.用水滅火時,水流應從火源外圍噴射,逐步逼向火源的中心;必須有充足的風量和暢通的回風巷,防止水煤氣爆炸.
第七百一十三條 封閉具有爆炸危險的火區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先采取注入惰性氣體等抑爆措施,然后在安全位置構 筑進、回風密閉.
(二)封閉具有多條進、回風通道的火區,應當同時封閉各 條通道;不能實現同時封閉的,應當先封閉次要進回風通道,后 封閉主要進回風通道.
(三)加強火區封閉的施工組織管理.封閉過程中,密閉墻預留通風孔,封孔時進、回風巷同時封閉;封閉完成后,所有人 員必須立即撤出.
(四)檢查或者加固密閉墻等工作,應當在火區封閉完成24 h后實施.發現已封閉火區發生爆炸造成密閉墻破壞時,嚴禁調 派救護隊偵察或者恢復密閉墻;應當采取安全措施,實施遠距離封閉.
第七百一十四條 處理瓦斯 (煤塵)爆炸事故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立即切斷災區電源.
(二)檢查災區內有害氣體的濃度、溫度及通風設施破壞情況,發現有再次爆炸危險時,必須立即撤離至安全地點.
(三)進入災區行動要謹慎,防止碰撞產生火花,引起爆炸. (四)經偵察確認或者分析認定人員已經遇難,并且沒有火源時,必須先恢復災區通風,再進行處理.
第七百一十五條 發生煤 (巖)與瓦斯突出事故,不得停風和反風,防止風流紊亂擴大災情.通風系統及設施被破壞時,應 當設置風障、臨時風門及安裝局部通風機恢復通風.
恢復突出區通風時,應當以最短的路線將瓦斯引入回風巷. 回風井口50m 范圍內不得有火源,并設專人監視.
是否停電應當根據井下實際情況決定.
處理煤 (巖) 與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時,還必須加大災區風量,迅速搶救遇險人員. 礦山救護隊進入災區時要戴好防護眼鏡.
第七百一十六條 處理水災事故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迅速了解和分析水源、突水點、影響范圍、事故前人員分布、礦井具有生存條件的地點及其進入的通道等情況.根據 被堵人員所在地點的空間、氧氣、瓦斯濃度以及救出被困人員所需的大致時間制定相應救災方案.
(二)盡快恢復災區通風,加強災區氣體檢測,防止發生瓦斯爆炸和有害氣體中毒、窒息事故.
(三)根據情況綜合采取排水、堵水和向井下人員被困位置打鉆等措施.
(四)排水后進行偵察搶險時,注意防止冒頂和二次突水事 故的發生.
第七百一十七條 處理頂板事故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迅速恢復冒頂區的通風.如不能恢復,應當利用壓風管、水管或者打鉆向被困人員供給新鮮空氣、飲料和食物.
(二) 指定專人檢查甲烷濃度、觀察頂板和周圍支護情況, 發現異常,立即撤出人員.
(三)加強巷道支護,防止發生二次冒頂、片幫,保證退路安全暢通.
第七百一十八條 處理沖擊地壓事故時, 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分析再次發生沖擊地壓災害的可能性,確定合理的救 援方案和路線.
(二)迅速恢復災區的通風.恢復獨頭巷道通風時,應當按照排放瓦斯的要求進行.
(三)加強巷道支護,保證安全作業空間.巷道破壞嚴重、有冒頂危險時,必須采取防止二次冒頂的措施.
(四)設專人觀察頂板及周圍支護情況, 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防止發生次生事故.
第七百一十九條 處理露天礦邊坡和排土場滑坡事故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事故現場設置警戒區域和警示牌,禁止人員進入警 戒區域.
(二) 救援人員和搶險設備必須從滑體兩側安全區域實施救援.
(三)應當對滑體進行觀測,發現有威脅救援人員安全的情 況時立即撤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