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編 職業病危害防治第一章 職業病危害管理
第六百三十七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報告職業病危害因素.
第六百三十八條 煤礦企業應當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配備監測人員和設備.
煤礦企業應當每年進行一次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每3年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煤礦 企業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從業人員公布.
第六百三十九條 煤礦企業應當為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 并指導和督促其正確使用.
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防塵或者防毒等個體防護用品.
第二章 粉 塵 防 治
第六百四十條 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 (總粉塵、呼吸性粉塵)濃度應當符合表25 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
表25 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濃度要求
粉塵種類 |
游離S/iO2含量 % | 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 (mgm-3) | |
總塵 | 呼塵 | ||
煤塵 | <10 | 4 | 25 |
矽塵 | 10~50 | 1 | 07 |
50~80 | 07 | 03 | |
≥80 | 05 | 02 | |
水泥塵 | <10 | 4 | 15 |
注: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是以時間加權數規定的8h 工作日、40h 工作周的平均容許接觸濃度.
第六百四十一條 粉塵監測應當采用定點監測、個體監測方法.
第六百四十二條 煤礦必須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總粉塵濃度,井工煤礦每月測定2 次;露天煤礦每月測定1次.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
(二)呼吸性粉塵濃度每月測定1次.
(三)粉塵中游離SiO2 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面時也必須測定1次.
(四)開采深度大于200m 的露天煤礦,在氣壓較低的季節應當適當增加測定次數.
第六百四十三條 粉塵監測采樣點布置應當符合表26 的要求.
表26 粉塵監測采樣點布置
類別 | 生 產 工 藝 | 測塵點布置 |
采煤工作面 | 司機操作采煤機、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 | 工人作業地點 |
多工序同時作業 | 1 回風巷距工作面10~ 5m 處 | |
掘進工作面 | 司機操作掘進機、打眼、裝巖 (煤)、錨噴支護 | 工人作業地點 |
多工序同時作業 (爆破作業除外) | 距掘進頭10~15m 回風側 | |
其他場所 | 翻罐籠作業、巷道維修、轉載點 |
工人作業地點 |
露天煤礦 | 穿孔機作業、挖掘機作業 | 下風側3~5m 處 |
司機操作穿孔機、司機操作挖掘機、汽車運輸 |
操作室內 |
類別 | 生 產 工 藝 | 測塵點布置 |
地面作業場所 | 地面煤倉、儲煤場、輸送機運輸等處進行生產作業 |
作業人員活動范圍內 |
第六百四十四條 礦井必須建立消防防塵供水系統,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在地面建永久性消防防塵儲水池,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于200m3 的水量.備用水池貯水量不得小于儲水池的一半.
(二)防塵用水水質懸浮物的含量不得超過30mg/L,粒徑不大于03mm,水的pH 值在6~9范圍內,水的碳酸鹽硬度不超過3mmol/L.
(三)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產.主要運輸巷、帶式輸送機斜井與平巷、上山與下山、采區運輸巷與回風巷、采煤工作面運輸巷與回風巷、掘進巷道、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載點等地點必須敷設防塵供水管路,并安設支管和 閥門.防塵用水應當過濾.水采礦井不受此限.
第六百四十五條 井工煤礦采煤工作面應當采取煤層注水防塵措施,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圍巖有嚴重吸水膨脹性質,注水后易造成頂板垮塌或者底板變形;地質情況復雜、頂板破壞嚴重,注水后影響采煤安全的煤層.
(二) 注水后會影響采煤安全或者造成勞動條件惡化的薄煤層.
(三)原有自然水分或者防滅火灌漿后水分大于4%的煤層.
(四)孔隙率小于4%的煤層.
(五)煤層松軟、破碎,打鉆孔時易塌孔、難成孔的煤層.
(六)采用下行垮落法開采近距離煤層群或者分層開采厚煤層,上層或者上分層的采空區采取灌水防塵措施時的下一層或者 下一分層.
第六百四十六條 井工煤礦炮采工作面應當采用濕式鉆眼、沖洗煤壁、水炮泥、出煤灑水等綜合防塵措施.
第六百四十七條 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割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工作壓力不得小于2MPa,外噴霧工作壓力不得小于4MPa,噴霧流量應當與機型相匹配.無水或者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時必須停機;液壓支架和放頂煤工作面的放煤 口,必須安裝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時同步噴霧.破碎 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或者除塵器.
第六百四十八條 井工煤礦采煤工作面回風巷應當安設風流凈化水幕.
第六百四十九條 井工煤礦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采取濕式鉆眼、沖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巖 (煤)灑水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第六百五十條 井工煤礦掘進機作業時,應當采用內、外噴霧及通風除塵等綜合措施.掘進機無水或者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 用時,必須停機.
第六百五十一條 井工煤礦在煤、巖層中鉆孔作業時,應當采取濕式降塵等措施.
在凍結法鑿井和在遇水膨脹的巖層中不能采用濕式鉆眼 (孔)、突出煤層或者松軟煤層中施工瓦斯抽采鉆孔難以采取濕式鉆孔作業時, 可以采取干式鉆孔 (眼), 并采取除塵器除塵等措施.
第六百五十二條 井下煤倉 (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和卸載點,以及地面篩分廠、破碎車間、帶式輸送機走廊、轉 載點等地點,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者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者用除塵器除塵.
第六百五十三條 噴射混凝土時,應當采用潮噴或者濕噴工藝,并配備除塵裝置對上料口、余氣口除塵.距離噴漿作業點下風流100m 內,應當設置風流凈化水幕.
第六百五十四條 露天煤礦的防塵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置加水站 (池).
(二)穿孔作業采取捕塵或者除塵器除塵等措施.
(三)運輸道路采取灑水等降塵措施.
(四)破碎站、轉載點等采用噴霧降塵或者除塵器除塵.
第三章 熱 害 防 治
第六百五十五條 當采掘工作面空氣溫度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超過30℃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并給予高溫保健待遇.
當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超過34℃時,必須停止作業.
新建、改擴建礦井設計時,必須進行礦井風溫預測計算,超溫地點必須有降溫設施.
第六百五十六條 有熱害的井工煤礦應當采取通風等非機械制冷降溫措施.無法達到環境溫度要求時,應當采用機械制冷降溫措施.
第四章 噪 聲 防 治
第六百五十七條 作業人員每天連續接觸噪聲時間達到或者超過8h的,噪聲聲級限值為85dB(A).每天接觸噪聲時間不足 8h的,可以根據實際接觸噪聲的時間,按照接觸噪聲時間減半、噪聲聲級限值增加3dB(A)的原則確定其聲級限值.
第六百五十八條 每半年至少監測1次噪聲.
井工煤礦噪聲監測點應當布置在主要通風機、空氣壓縮機、局部通風機、采煤機、掘進機、風動鑿巖機、破碎機、主水泵等 設備使用地點.
露天煤礦噪聲監測點應當布置在鉆機、挖掘機、破碎機等設備使用地點.
第六百五十九條 應當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采取隔聲、消聲、吸聲、減振、減少接觸時間等措施降低噪聲危害.
第五章 有害氣體防治
第六百六十條 監測有害氣體時應當選擇有代表性的作業地點,其中包括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最高、作業人員接觸時間最長 的地點.應當在正常生產狀態下采樣.
第六百六十一條 氧化氮、一氧化碳、氨、二氧化硫至少每3個月監測1次,硫化氫至少每月監測1次.
第六百六十二條 煤礦作業場所存在硫化氫、二氧化硫等有害氣體時,應當加強通風降低有害氣體的濃度.在采用通風措施無法達到作業環境標準時,應當采用集中抽取凈化、化學吸收等 措施降低硫化氫、二氧化硫等有害氣體的濃度.
第六章 職業健康監護
第六百六十三條 煤礦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 康檔案,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從業人員.
第六百六十四條 接觸職業病危害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周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接觸粉塵以煤塵為主的在崗人員,每2年1次.
(二)接觸粉塵以矽塵為主的在崗人員,每年1次.
(三)經診斷的觀察對象和塵肺患者,每年1次.
(四) 接觸噪聲、高溫、毒物、放射線的在崗人員, 每年1次.
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百六十五條 對檢查出有職業禁忌癥和職業相關健康損害的從業人員,必須調離接害崗位,妥善安置;對已確診的職業 病人,應當及時給予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并做好職業病報告工作.
第六百六十六條 有下列病癥之一的,不得從事接塵作業:
(一)活動性肺結核病及肺外結核病.
(二)嚴重的上呼吸道或者支氣管疾病.
(三)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肺臟或者胸膜病變.
(四)心、血管器質性疾病.
(五)經醫療鑒定,不適于從事粉塵作業的其他疾病.
第六百六十七條 有下列病癥之一的,不得從事井下工作:
(一)本規程第六百六十六條所列病癥之一的.
(二)風濕病 (反復活動). (三)嚴重的皮膚病.
(四)經醫療鑒定,不適于從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第六百六十八條 癲癇病和精神分裂癥患者嚴禁從事煤礦生產工作.
第六百六十九條 患有高血壓、心臟病、高度近視等病癥以
及其他不適應高空 (2m 以上)作業者,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第六百七十條 從業人員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煤礦企業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從業人員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
第六百七十一條 煤礦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從業人員離開煤礦企業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煤礦企業必須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