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有關中央企業,局機關各司室,各有關單位:
國家煤礦安監局于2019年3月啟動了《煤礦安全規程》部分條文修訂工作,目前已完成征求意見稿。現印發你們征求意見,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程(部分修訂條文征求意見稿)》以及征求意見反饋表電子版可登錄國家煤礦安監局網站(網址:www.chinacoal-safety.gov.cn),在“征求意見”欄目中下載。
二、請你單位結合工作實際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填寫征求意見反饋表,于2020年6月15日前以電子版形式反饋至國家煤礦安監局科技裝備司。
聯系人及電話:陳曦,010-64464414(帶傳真)。
郵箱:chenxi@chinasafety.gov.cn。
《煤礦安全規程》部分修訂條文征求意見稿
序 號 | 原文 | 修訂后 |
1 | 第八十六條 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礦井開采深度(第一水平)不應超過 1000m,改擴建大中型礦井開采深度不應超過 1200m,新建、改擴建小型礦井開采深度不應超過 600m。 礦井同時生產的水平不得超過 2 個。 | 第八十六條 新建非突出中型及以上礦井開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得超過 1000m,中型及以上生產礦井延深水平開采深度、改擴建中型 及以上礦井開采深度不得超過 1200m;新建、改擴建小型礦井開采深度不得超過 600m。 礦井同時生產的水平不得超過 2 個。 |
2 | 第九十五條 采(盤)區開采前必須按照生產布局和資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編制采(盤)區 設計,并嚴格按照采(盤)區設計組織施工, 情況發生變化時及時修改設計。 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 1 個采煤工作面和 2 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一個采(盤)區內同一 煤層雙翼開采或者多煤層開采的,該采(盤) 區最多只能布置 2 個采煤工作面和 4 個煤(半 | 第九十五條 采(盤)區開采前必須按照生產布局和資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編制采(盤)區 設計,并嚴格按照采(盤)區設計組織施工, 情況發生變化時及時修改設計。 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高瓦斯、水文地質類型極復雜的礦井以及采用綜采放頂煤開 采的采(盤)區,一個采(盤)區內最多只能 布置 1 個采煤工作面和 2 個煤(半煤巖)巷掘 進工作面同時作業(開采保護層和充填開采的 |
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 采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確定的煤柱。采空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確定的煤 柱。 嚴禁任意變更設計確定的工業場地、礦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嚴禁在高速鐵路下開采安全煤柱。 下山采區未形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等生產系統前,嚴禁掘進回采巷道。 | 采煤工作面除外,但同時作業的所有采煤工作面總數不得超過 2 個)。其他礦井,一個采(盤) 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 1 個采煤工 作面和 2 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采或者多煤層開采的,該采(盤)區最多只能布置 2 個采煤工作面和 4 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 開拓巷道煤(半煤巖)巷同時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不得超過 3 個。 一個礦井同時生產的采(盤)區不得超過 2 個。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高瓦斯、水文 地質類型極復雜的礦井,最多只能布置 2 個采 煤工作面和 7 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開采保護層和充填開采的采煤工作面 除外,但同時作業的所有采煤工作面總數不得 超過 4 個)。其他礦井,最多只能布置 3 個采煤 工作面和 9 個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 多煤層開采的,在采動影響范圍內不得布 |
置 2 個采煤工作面同時生產。 嚴禁任意開采非垮落法管理頂板留設的支承采空區頂板和上覆巖層的煤柱,以及采空區 安全隔離煤柱。 采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確定的煤柱。采空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確定的煤 柱。 嚴禁任意變更設計確定的工業場地、礦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嚴禁在高速鐵路下開采安全煤柱。 下山采區未形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等生產 系統前,嚴禁掘進回采巷道。 | ||
3 | 第一百一十五條 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井第一次采用放頂煤開采,或者在煤層(瓦斯)賦存條件變化較大的區域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根據頂板、煤層、瓦斯、自然發火、水文地質、煤塵爆炸性、沖擊地壓等地質特征和災害危險性進行可行性論證和設 計,并由煤礦企業組織行業專家論證。 | 第一百一十五條 采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井第一次采用放頂煤開采,或者在煤層(瓦斯)賦存條件變化較大的區域采用 放頂煤開采時,必須根據頂板、煤層、瓦斯、 自然發火、水文地質、煤塵爆炸性、沖擊地壓 等地質特征和災害危險性進行可行性論證和設 計,并由煤礦企業組織行業專家論證。 |
(二)針對煤層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特點,必須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塵、防水、采放煤工藝、頂板支護、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術措施。 (三)放頂煤工作面初采期間應當根據需要采取強制放頂措施,使頂煤和直接頂充分垮 落。 (四)采用預裂爆破處理堅硬頂板或者堅硬頂煤時,應當在工作面未采動區進行,并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工作面內采用炸藥爆破方法處理未冒落頂煤、頂板及大塊煤(矸)。 (五)高瓦斯、突出礦井的容易自燃煤層, 應當采取以預抽方式為主的綜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綜合防滅火措施,保證本煤層瓦斯含量不大于 6m3/t。 (六)嚴禁單體支柱放頂煤開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 (一)緩傾斜、傾斜厚煤層的采放比大于 1∶3,且未經行業專家論證的;急傾斜水平分 | (二)針對煤層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特點,必須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塵、 防水、采放煤工藝、頂板支護、初采和工作面 收尾等安全技術措施。 (三)放頂煤工作面初采期間應當根據需要采取強制放頂措施,使頂煤和直接頂充分垮 落。 (四)采用預裂爆破處理堅硬頂板或者堅硬頂煤時,應當在工作面未采動區進行,并制 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工作面內采用 炸藥爆破方法處理未冒落頂煤、頂板及大塊煤 (矸)。 (五)高瓦斯、突出礦井的容易自燃煤層, 應當采取以預抽方式為主的綜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綜合防滅火措施,保證本煤層瓦斯含量不大于 6m3/t。 (六)嚴禁單體支柱放頂煤開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 (一)緩傾斜、傾斜厚煤層的采放比大于 1∶3,且未經行業專家論證的;急傾斜水平分 |
段放頂煤采放比大于 1∶8 的。 (二)采區或者工作面采出率達不到礦井設計規范規定的。 (三)煤層有突出危險的。 (四)堅硬頂板、堅硬頂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較差,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五)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放頂煤開采后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通的。 (六)放頂煤開采后有可能溝通火區的。 | 段放頂煤采放比大于 1∶8 的。 (二)采區或者工作面采出率達不到礦井設計規范規定的。 (三)有突出危險的煤層,經區域預測有突出危險且未有效實施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的。 (四)堅硬頂板、堅硬頂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較差,頂板垮落充填采 空區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五)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放頂煤開采后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強含水層導 通的。 (六)放頂煤開采后有可能溝通火區的。 | |
4 | 第一百一十九條使用掘進機、掘錨一體機、連續采煤機掘進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機前,在確認鏟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無人時,方可啟動。采用遙控操作時,司機必須位于安全位置。開機、退機、調機時,必須發出報警信號。 (二)作業時,應當使用內、外噴霧裝置, | 第一百一十九條使用掘進機、掘錨一體機、連續采煤機掘進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機前,在確認鏟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無人時,方可啟動。采用遙控操作時,司機 必須位于安全位置。開機、退機、調機時,必 須發出報警信號。 (二)作業時,應當使用內、外噴霧裝置, |
內噴霧裝置的工作壓力不得小于 2MPa,外噴霧裝置的工作壓力不得小于 4MPa。 (三)截割部運行時,嚴禁人員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越,機身與煤(巖)壁之間嚴禁站人。 (四)在設備非操作側,必須裝有緊急停轉按鈕(連續采煤機除外)。 (五)必須裝有前照明燈和尾燈。 (六)司機離開操作臺時,必須切斷電源。 (七)停止工作和交班時,必須將切割頭落地,并切斷電源。 | 內噴霧裝置的工作壓力不得小于 2MPa,外噴霧裝置的工作壓力不得小于 4MPa。在內噴霧裝置的工作壓力和工作穩定性不能得到保證或者沒 用內噴霧裝置的情況下,必須使用滿足要求的 外噴霧裝置和除塵風機。 (三)截割部運行時,嚴禁人員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越,機身與煤(巖)壁之間嚴禁站人。 (四)在設備非操作側,必須裝有緊急停轉按鈕(連續采煤機除外)。 (五)必須裝有前照明燈和尾燈。 (六)司機離開操作臺時,必須切斷電源。 (七)停止工作和交班時,必須將切割頭落 地,并切斷電源。 | |
5 | 第一百九十條 新建突出礦井設計生產能力不得低于 0.9Mt/a,第一生產水平開采深度不得超過 800m;生產礦井延深水平開采深度不得超過 1200m。 | 第一百九十條 新建突出礦井設計生產能力不得低于 0.9Mt/a,第一生產水平開采深度不得超過 800m。中型及以上生產突出礦井延深水平開采深度、改擴建突出礦井開采深度不得超 過 1000 m。 |
6 | 第一百九十四條 石門、井筒揭穿突出煤層 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并報企業技術負責人 | 第一百九十四條 突出礦井的防突工作應 當遵守下列規定: |
審批。 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 礦井必須對防突措施的技術參數和效果進行實際考察確定。 | (一)配置滿足防突工作需要的防突機構、專業防突隊伍、檢測分析儀器儀表和設備。 (二)建立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級崗位責任制,健全防突技術管理和培訓制度。 (三)加強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實施過程的安全管理和質量管控,實現質量 可靠、過程可溯。 (四)不具備按要求實施區域防突措施, 或者實施區域防突措施時不能滿足安全生產要 求的突出煤層或突出危險區,不得進行開采活 動,并劃定禁采區和限采區。 (五)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超過 3MPa 的區域,必須采用地面井預抽煤層瓦斯、或者開采 保護層的區域防突措施、或者采用遠程操控方式施工區域防突措施鉆孔,并編制專項設計。 (六)石門、井筒揭穿突出煤層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并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七)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 (八)礦井必須對防突措施的技術參數和 |
效果進行實際考察確定。 | ||
7 | 第二百零一條 突出煤層工作面的作業人員、瓦斯檢查工、班組長應當掌握突出預兆。 當發現突出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按避 災路線撤出,并報告礦調度室。 班組長、瓦斯檢查工、礦調度員有權責令相關現場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停電撤人。 | 第二百零一條 突出礦井應當建立煤與瓦斯突出預兆的報告、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制度, 總工程師應當及時組織分析發生突出預兆的原因,并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 除采煤工作面區域驗證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外,抽采、預測、檢驗、驗證等鉆孔施工應 當采用視頻監控等手段。 突出礦井的管理人員和井下作業人員必須接受防突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 業。 突出礦井的作業人員、瓦斯檢查工、班組長應當掌握突出預兆。當發現突出預兆時,必 須立即停止作業,按避災路線撤出,并報告礦 調度室。 班組長、瓦斯檢查工、礦調度員有權責令 相關現場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停電撤人。 |
8 | 第二百零九條 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預抽區段煤層瓦斯的鉆孔應當控制 | 第二百零九條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預抽區段煤層瓦斯的鉆孔應當控制區 |
區段內的整個回采區域、兩側回采巷道及其外側如下范圍內的煤層:傾斜、急傾斜煤層巷道上幫輪廓線外至少 20m,下幫至少 10m;其他煤層為巷道兩側輪廓線外至少各 15m。以上所述的鉆孔控制范圍均為沿煤層層面方向(以下同)。 (二)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控制整條煤層巷道及其 兩側一定范圍內的煤層。該范圍與(一)中回 采巷道外側的要求相同。 (三)穿層鉆孔預抽井巷(含石門、立井、斜井、平硐)揭煤區域煤層瓦斯時,應當控制井巷及其外側一定范圍內的煤層,并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 7m 以前實施(在構造破壞帶應當適當加大距離)。 (四)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時, 應當控制的煤巷條帶前方長度不小于 60m 和煤層兩側一定范圍,該范圍與(一)中回采巷道外側的要求相同。 (五)當煤巷掘進和采煤工作面在預抽防 突效果有效的區域內作業時,工作面距未預抽 | 段內整個回采區域、兩側回采巷道及其外側如下范圍內的煤層:傾斜、急傾斜煤層巷道上幫輪廓線外沿煤層層面方向至少 20m,下幫至少10m;其他煤層為巷道兩側輪廓線外至少各 15m。以上所述的鉆孔控制范圍均為沿煤層層面方向 (以下同)。 (二)順層鉆孔或者穿層鉆孔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控制整個 回采區域的煤層。 (三)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控制整條煤層巷道及其 兩側一定范圍內的煤層,該范圍要求與本條第 一款的規定相同。 (四)穿層鉆孔預抽井巷(含石門、立井、斜井、平硐)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控制井巷及其外側一定范圍內的煤層,并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 7m 以前實施(在構造破壞帶應當適當加大距離),并至少控制以下范圍的煤層:石門和立井、斜 井揭煤處巷道輪廓線外 12m(急傾斜煤層底部或 |
或者預抽防突效果無效范圍的前方邊界不得小 于 20m。 (六)厚煤層分層開采時,預抽鉆孔應當控制開采分層及其上部法向距離至少 20m、下部10m 范圍內的煤層。 (七)應當采取措施確保預抽瓦斯鉆孔能夠按設計參數控制整個預抽區域。 | 者下幫 6m),并應當保證控制范圍的外邊緣到巷道輪廓線(包括預計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輪廓線) 的最小距離不小于 5m。當區域防突措施難以一次施工完成時可分段實施,但每一段都應當能夠保證揭煤工作面到巷道前方至少 20m 之間的煤層內,區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圍符合上述要求。 (五)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控制的煤巷條帶前方長 度不小于 60m,煤巷兩側控制范圍要求與本條第一項的規定相同。 (六)定向長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采用定向鉆進工藝施 工,控制煤巷條帶煤層前方長度不小于 300m 和煤巷兩側輪廓線外一定范圍,該范圍要求與本 條第一款的規定相同。 (七)厚煤層分層開采時,預抽鉆孔應當控制開采分層及其上部法向距離至少 20m、下部10m 范圍內的煤層。 (八)應當采取保證預抽瓦斯鉆孔能夠按設 計參數控制整個預抽區域的措施。 |
(九)當煤巷掘進和采煤工作面在預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區域內作業時,工作面距未預抽或 者預抽防突效果無效范圍的前方邊界不得小于20m。 (十)采用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作為區域防突措施時,施工鉆孔過程中必須采 取保證控制兩側預抽鉆孔繼續抽采的措施;鉆孔預抽煤層瓦斯的有效抽采時間不得少于 20 天,如果在鉆孔施工過程中發現有噴孔、頂鉆 和卡鉆等動力現象的,有效抽采時間不得少于 60 天。 | ||
9 | 第二百三十條 沖擊地壓礦井應當按防沖要求進行礦井生產能力核定。提高礦井生產能 力和新水平延深時,必須進行論證。 采取綜合防沖措施后不能消除沖擊地壓災害的礦井,不得進行采掘作業。 | 第二百三十條 沖擊地壓礦井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設計,生產規模不得超過 800 萬噸/年,建成后不得核增產能。 沖擊地壓礦井應當按照采掘工作面的防沖要求進行礦井生產能力核定。提高礦井生產能力、改擴建和新水平延深時,必須進行論證。 非沖擊地壓礦井升級為沖擊地壓礦井時, 應當編制礦井防沖設計,并按照防沖要求進行 礦井生產能力核定。 |
采取綜合防沖措施后不能消除沖擊地壓危 險的礦井,不得進行采掘作業。 | ||
10 | 第二百三十六條 沖擊地壓危險區域必須進行日常監測。判定有沖擊地壓危險時,應當 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切斷電源,并報告 礦調度室。在實施解危措施、確認危險解除后 方可恢復正常作業。 停采 3 天及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恢復生產前, 應當評估沖擊地壓危險程度,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 第二百三十六條 沖擊地壓危險區域必須進行日常監測,當監測到有沖擊地壓危險時, 應當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切斷電源,并 報告礦調度室。在實施解危措施、確認危險解 除后方可恢復正常作業。 沖擊地壓礦井應當建立沖擊危險區人員準入制度,實行掛牌限員管理。 采動影響區域內嚴禁巷道維修與回采平行作業。采掘工作面實施解危措施(含預卸壓措施)時,必須撤出與防沖措施施工無關的人員。 停采 3 天及以上沖擊地壓危險采掘工作面 恢復生產前,應當評估沖擊地壓危險程度,并 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
11 | 第二百四十四條 沖擊地壓危險區域的巷道必須加強支護,采煤工作面必須加大上下出 口和巷道的超前支護范圍和強度。嚴重沖擊地 壓危險區域,必須采取防底鼓措施。 | 第二百四十四條 沖擊地壓危險區域的巷道必須采取加強支護措施,并在作業規程或專項措施中明確。 厚煤層沿底托頂煤掘進的巷道選擇錨桿錨 索支護時,錨桿直徑不得小于 22mm、屈服強度 |
不低于 500MPa、長度不小于 2200mm,必須采用全長或加長錨固;錨索直徑不得小于 20mm,延展率必須大于 5?;錨桿錨索支護系統應當采用鋼帶與編織金屬網保護巷道表面;托盤強度應當與支護系統相匹配,并適當增大保護巷道表面的面積,不得采用鋼筋梯作為保護巷道表面的構件。 當煤層埋藏深度超過 800m 時,厚煤層沿底托頂煤掘進的巷道遇頂板破碎、淋水、過斷層、過老空區、高應力區時,應當采用錨桿錨索和可縮支架(包括可縮性棚式支架、單體液壓支柱和頂梁、液壓支架等)復合支護形式加強支護。 采煤工作面必須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護范圍與強度,一般沖擊危險超前支護長 度不得小于 70m,厚煤層放頂煤工作面及中等以上沖擊危險的工作面超前支護長度不得小于120m;并在作業規程中或專項措施中規定。 嚴重(強)沖擊危險區域,必須采取防底 鼓措施。 | ||
12 | 第二百五十條 進風井口應當裝設防火鐵 | 第二百五十條 進風井口應當裝設防火鐵 |
門,防火鐵門必須嚴密并易于關閉,打開時不 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并定期維修;如 果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 安全措施。 | 門,防火鐵門必須嚴密并易于關閉,打開時不 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并定期維修;如 果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 安全措施。 罐籠提升立井井口還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井口操車系統基礎下部的負層空間應該與井筒隔離。 (二)操車系統液壓管路應當采用鋼管或者阻燃高壓膠管,傳動介質使用難燃液,液壓 站不得安裝在密閉空間內。 (三)井筒及負層空間的動力電纜、信號電纜和控制電纜應當采用阻燃電纜,并與操車 系統液壓管路分開布置。 (四)及時清理操車系統機坑及井口負層 空間內的漏油、雜物和易燃物。 | |
13 | 第二百七十四條 礦井必須制定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的封閉及管理專項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必須在 45 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 每周 1 次抽取封閉采空區氣樣進行分析,并建 立臺賬。 | 第二百七十四條 礦井必須制定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的封閉及管理專項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必須在 45 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 每周 1 次抽取封閉采空區氣樣進行分析,并建 立臺賬。 |
開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層,應當及時構筑各類密閉并保證質量。 與封閉采空區連通的各類廢棄鉆孔必須永久封閉。 | 開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層,應當及時構筑各類密閉并保證質量。 與封閉采空區連通的各類廢棄鉆孔必須永久封閉。 構筑、維護、維修采空區密閉時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措施。 采空區疏放水時,應當加強對采空區自然 發火的風險評估及監測。 | |
14 | 第三百零三條 對于煤層頂、底板帶壓的采掘工作面,應當提前編制防治水設計,制定并 落實水害防治措施。 | 第三百零三條 頂、底板存在強富水含水層且有突水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應當提前編制防 治水設計,制定并落實水害防治措施。 在火成巖、砂巖等厚層堅硬巖層下開采, 受離層水威脅的采煤工作面,應當對煤層覆巖 特征及其組合關系、力學性質、含水層富水性 等進行分析,探查或者判斷離層發育的層位, 對可能存在積水和潰水的,采取施工超前鉆孔 等手段,破壞離層空間的封閉性、超前疏放離 層水或者預先封堵離層的補給水源等。 |
15 | 第三百六十七條 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爆 破地點,并在安全地點起爆。起爆地點到爆破 | 第三百六十七條 爆破工必須最后離開爆 破地點,并在安全地點起爆。撤人、警戒及起 |
地點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具體規定。 | 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具 體規定。 除爆破工和警戒人員外,所有人員應當撤離到距離爆破地點 300m 以外的進風側巷道或者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者緊急避險設施 內。 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巖巷直線巷道大于 130m,拐彎巷道大于 100m; (二)煤巷直線巷道大于 100m,拐彎巷道大于 75m; (三)采煤工作面大于 75m,且位于進風順 槽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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