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風系統技術管理要求
一、礦井通風
第一條 井下回風巷道斷面:突出礦井和90萬噸/年以上礦井采區回風巷、主要回風巷和總回風巷、新掘回風巷道斷面不得小于16m2;90萬噸以下礦井新掘回風巷道斷面不小于12m2,所有礦井現有回風巷道斷面不小于8m2,新擴修的回風巷道斷面不得低于12m2;不得在回風口吊掛風筒,回風聯巷交叉口支護不準架設棚腿,保持回風順暢。
第二條 礦井通風阻力滿足《煤礦井工開采通風技術條件》(AQ1028-2006)要求,進風段、用風段、回風段的通風阻力宜分別占總阻力的25%、45%、30%,礦井多臺主要通風機聯合運轉時,公共風路的阻力不大于能力較小主要通風機的30%。
礦井通風阻力及其分布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取系統網絡優化、擴巷降阻等措施。
第三條 生產水平和采區實行分區通風。每一水平、每一采區都應具有獨立的通風系統。每一采區的進風直接從礦井(水平)進風巷引入,回風直接進入礦井(水平)總回風巷;嚴禁采區巷道一段進風一段回風;嚴禁將采區、采掘面布置在受兩臺主要通風機聯合運轉的角聯風路上。
第四條 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設置至少一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多煤層聯合開采的采區至少設置一條專用回風巷,專用回風巷內不得運輸物料、安設電氣設備、不得行人;專用回風巷各入口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特殊情況回風系統內需要工作時,制訂專項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且采掘工作面放炮時,回風系統全部停電撤人。
礦井總回風巷及專用回風巷內不應敷設電纜(本安電纜除外)。
第五條 采掘工作面實行獨立通風;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的確需串聯通風時,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審批。突出煤層中的采掘工作面、近煤層巖巷掘進工作面嚴禁串聯通風。采煤工作面采用非“U”型通風方式時,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后執行,非直管礦井報區域公司總工程師審批。
第六條 采掘工作面不得對口布置;工作面回風巷與采區回風巷應采用順交聯接;井下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道內不得設置任何控風設施。
第七條 巷道貫通,提前制定通風系統調整安全技術措施,做好通風系統調整前的準備工作,提前建好通風設施。貫通當班,通風科、通風隊派專人負責現場統一指揮工作,檢查瓦斯和供風情況。貫通后,停止其它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系統,通風系統經調整穩定后,方可恢復其它工作。
第八條 礦井每旬測定一次井下風量。礦井、水平、一翼、采區進、回風巷設置測風站;采、掘工作面應設測風點。掘進工作面分別在風筒出風口向外20~40m和距掘進工作面回風口10~20m適當位置設置測風點,作為風筒出口風量和風機吸風量測風點;測風站、測風點均應懸掛測風記錄牌,記錄牌應包括風量、風速、瓦斯、溫度、斷面、日期、測風人員姓名、地點等內容。礦通風科應根據井下風量供需情況變化,每月作一次井下風量調整計劃,報礦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