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用噴射式浮選機的型式與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煤用噴射式浮選機。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9439-1988 灰鑄鐵件
GB/T 9969-2008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GB/T 13306 標牌
GB/T 13384 機電產品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JB/T 5000.3-2007 重型機械通用技術條件 第3部分:焊接件
MT/T 154.7-1992 煤用分選設備型號編制方法
MT/T 652-1997 煤用浮選機清水性能試驗方法和判定規則
3 型式與基本參數
3.1 產品型號表示方法
產品型號表示方法應符合MT/T 154.7-1997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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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FPM20-4,表示槽箱容積為20m3由四個槽箱組成的煤用噴射式浮選機。
3.2 結構
煤用噴射式浮選機由充氣攪拌裝置、槽箱、刮泡機構、放礦裝置、渣漿泵和液面調整機構組成,如圖1所示。
圖1 FPM□-4型煤用噴射式浮選機結構圖
3.3 基本參數
煤用噴射式浮選機的基本參數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煤用噴射式浮選機基本參數
型號 | 槽箱容積 m3 | 工作壓力 MPa | 處理能力a m3/h | 刮泡機構轉速 r/min | 液面調整機構行程 mm | 渣漿泵 | |
流量 m3/h | 揚程 m | ||||||
FPM4 | 4 | 0.15~0.20 | ≤140 | 25~30 | 200 | 150/二槽箱 | 20.0~22.0 |
FPM6 | 6 | 140~190 | 220/二槽箱 | ||||
FPM8 | 8 | 180~280 | 300/二槽箱 | ||||
FPM12 | 12 | 280~380 | 450/二槽箱 | ||||
FPM16 | 16 | 380~520 | 600/二槽箱 | ||||
FPM20 | 20 | 480~640 | 360/單槽箱 | ||||
FPM28 | 28 | 640~900 | 500/單槽箱 | ||||
FPM36 | 36 | 850~1150 | 600/單槽箱 | ||||
FPM44 | 44 | 1050~1400 | 700/單槽箱 | ||||
a 按四個槽箱計。 |
4 技術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產品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按照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
4.1.2 外購件和協作件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并有生產廠質量檢驗部門的合格證。
4.2 主要零部件
4.2.1 噴嘴材料宜采用GCr28(鑄鐵鉻28)鑄造;噴嘴出口體材料宜采用維氏顯微硬度HV不小于800的剛玉。整體使用壽命應不小于12000 h。
4.2.2 喉管、傘形分散器材料宜采用GB/T 9439-1988規定的HT300牌號制造。
4.2.3 混合室、分配室材料宜采用GB/T 9439-1988規定的HT200牌號制造。
4.3 槽箱
4.3.1 焊縫不應滲漏水。
4.3.2 焊后各結合面平面度偏差每米范圍內應不大于2mm。
4.3.3 端部結合面對底面的垂直度偏差每米范圍內應不大于2mm。
4.3.4 固定刮泡堰每米長的直線度偏差應不大于3mm。
4.3.5 焊接后平面對角線長度差應符合JB/T5000.3-2007中表8的規定。
4.3.6 兩側固定刮泡堰對槽箱底面的高度偏差應不大于3mm。
4.3.7 兩側固定刮泡堰的平行度偏差與刮泡堰的長度比值應符合JB/T5000.3-2007中表8的規定。
4.3.8 槽箱內假底下端面距離槽箱底板的高度應為120mm±2mm,假底平面應平整。
4.4 浮選機組裝
4.4.1 單槽箱容積4、6、8、12m3傘形分散器上下傘輪之間的間隙應為20mm±2mm,單槽箱容積16、20、28、36、44m3傘形分散器上下傘輪之間的間隙應為25mm±3mm。
4.4.2 下傘輪下端面距離假底的高度應為140mm±2mm。
4.4.3 可調刮泡堰高度以尾部槽箱固定刮泡堰高度為基數,對四槽箱按從尾部到頭部槽箱次序逐個遞增為10mm,對六槽箱則為15mm。
4.4.4 刮泡板應組裝在同一中心線上,轉動靈活。刮泡板前端邊距可調刮泡沫堰的間隙為2mm~5mm。
4.4.5 刮泡板應相互垂直,依此向前各相鄰刮板相差90/n度, n為槽箱數。
4.4.6 液面控制機構中的直線行程電動執行器行程0mm~100mm、出軸推力16kN,當行程標尺指示為0mm時,尾礦箱中液面調節閘板應處于最低位置;標尺指示為100mm時,調節閘板應處于最高位置,液面調節板應運轉靈活,其與固定溢流堰的間隙應不大于1mm。
4.4.7 刮泡裝置的聯軸節和鏈輪連接處應有安全防護。
4.4.8 充氣攪拌裝置組裝后對假底平面的不垂直偏差應不大于4mm。
4.5 外觀質量要求
外露表面應噴涂防銹漆,噴涂應均勻,無裂紋、脫皮、氣泡和流痕等缺陷。
4.6 整機清水性能試驗
經5.5規定的整機清水試驗后,煤用噴射式浮選機應達到下列指標要求:
a) 單位充氣量不小于0.85m3/m2·min;
b) 液面下120mm處充氣均勻系數不小于80%;
c) 混合系數不小于1.5m3(氣)/m3(水);
d) 操作面噪聲不大于85dB(A);
e) 軸承溫升不大于40℃;
f) 液面穩定,無明顯翻花。
5 試驗方法
5.1 主要零部件材質質量檢查
主要零部件材質按4.2.1、4.2.2和4.2.3用產品質量檢測報告方法檢查。
5.2 槽箱加工尺寸檢測
4.3.1目測法檢查、4.3.2用平尺、塞尺檢驗;4.3.3、4.3.4、4.3.5、4.3.7用鋼絲拉線法檢測;4.3.6用水準儀檢驗;4.3.8用分度值1mm的鋼板尺檢驗。
5.3 浮選機組裝
4.4.1、4.4.3、4.4.4和4.4.6用平尺、塞尺檢驗;4.4.2用平尺檢驗;4.4.5用自制的扇形樣板檢驗;4.4.6和4.4.7用目測法檢測;4.4.8用吊線和平尺檢驗。
5.4 外觀質量
4.5用目測法檢查。
5.5 整機清水性能試驗
按照MT/T652-1997中的4.3、4.4、4.5、4.6、4.8和4.11的要求進行試驗,觀察是否符合4.6的規定。
6 檢驗規則
6.1 出廠檢驗
6.1.1 產品應由制造廠質量檢驗部門逐臺檢驗。檢驗合格并發合格證后方準出廠。
6.1.2 產品出廠檢驗項目見表2。
6.1.3 被檢產品全部符合本標準要求,判定為合格產品,除整機清水試驗外,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要求,判定為不合格產品,不合格產品返修后進行復檢,合格后可判定為合格產品。
6.2 型式檢驗
6.2.1 有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產品停產2年后,恢復生產時;
d)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國家或地方質量監督部門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6.2.2 型式檢驗項目見表2。
表2 檢驗項目
序號 | 檢驗項目 | 技術要求 | 試驗方法 | 檢驗種類 | ||
出廠檢驗 | 型式檢驗 | |||||
1 | 材質 | 4.2.1、4.2.2、4.2.3 | 5.1 | √ | √ | |
2
| 箱體 | 槽箱焊縫有無滲漏水 | 4.3.1 | 5.4 | √ | √ |
結合面平面度偏差 | 4.3.2 | 5.2 | √ | √ | ||
結合面對低面垂直度偏差 | 4.3.3 | 5.2 | √ | √ | ||
固定刮泡堰每米長的高度偏差 | 4.3.4 | 5.2 | √ | √ | ||
平面對角線長度差 | 4.3.5 | 5.2 | √ | √ | ||
固定刮泡堰對槽箱底的高度偏差 | 4.3.6 | 5.2 | √ | √ | ||
刮泡堰平行度偏差與刮泡堰長度比 | 4.3.7 | 5.2 | √ | √ | ||
假底下端面距槽箱底板高度 | 4.3.8 | 5.2 | √ | √ | ||
3 | 浮選機組裝 | 分散器上下輪間隙 | 4.4.1 | 5.3 | √ | √ |
下傘下端面距假底 | 4.4.2 | 5.4 | √ | √ | ||
可調刮泡堰高度 | 4.4.3 | 5.3 | √ | √ | ||
刮板前端距刮泡堰 | 4.4.4 | 5.3 | √ | √ | ||
相鄰刮板相差度 | 4.4.5 | 5.3 | √ | √ | ||
液面調節與固定堰間隙 | 4.4.6 | 5.3 | √ | √ | ||
聯軸節和鏈輪連接安全防護 | 4.4.7 | 5.3 | √ | √ | ||
充氣攪拌裝置對假底不垂直偏差 | 4.4.8 | 5.3 | √ | √ | ||
4 | 外觀質量 | 4.5 | 5.4 | √ | √ | |
5 | 整機清水性能 | 4.6 | 5.5 | — | √ | |
注:“√”表示檢驗項目,“一”表示不檢驗項目。 |
7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7.1 標志
7.1.1 產品應在明顯的位置固定標牌,并應符合GB/T 13306的規定。標牌應包括下列內容:
a)產品型號、名稱;
b)制造廠名稱和地址;
c)出廠編號、制造日期;
d)主要技術參數;
e)執行標準編號。
7.1.2 包裝箱外壁上和裸裝的槽體上應有明顯的文字標志,其內容包括:
a)收貨單位和地址;
b)產品型號和名稱;
c)制造廠名稱、地址、出廠編號和制造日期;
d)凈重、毛重、箱號、外型尺寸和起吊標記。
7.1.3 在槽箱側面明顯處標明槽箱從入料端到排尾礦端的排列序號(單槽箱容積4m3除外)。
7.2 包裝
7.2.1 產品的包裝應符合GB/T 13384中陸路和水路運輸時的要求。
7.2.2 外露加工面和內部加工面均應涂防銹漆,并用油紙或塑料布包扎,外露管接頭和電動機用塑料布包扎。
7.2.3 電氣設備和小型零件應裝入包裝箱,包裝箱應牢固并有防雨、防潮措施。
7.2.4 隨機文件應用塑料袋封裝并固定在包裝箱內,文件包括:
a)產品合格證;
b)裝箱單;
c)按GB/T9969-2008的規定編寫的安裝使用說明書。
7.3 運輸
產品在運輸中應固定好各零部件,防止因顛簸擺動而沖擊損壞,吊裝及搬運時應注意輕放。
7.4 貯存
產品應在室內貯存,在安裝現場可以在有遮篷的露天場所短期存放。
煤炭行業標準 煤用噴射式浮選機 MT/T 649-2011 免費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