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瓦斯管理標準一、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瓦斯鑒定、瓦斯檢查、瓦斯排放和巷道貫通的有關管理內容和要求、檢查與考核。二、瓦斯鑒定礦井瓦斯鑒定實施方案由分公司(礦)技術負責人組織通風部門進行編制,于鑒定前一個月中旬上報集團公司通風處審查。鑒定前準備校正有關儀器、儀表。檢查及維修井下通風設施。補建必要的通風設施。記錄表格準備齊全。落實人員配備并使其熟悉鑒定點。鑒定點的瓦斯檢查采用光學檢定器。鑒定要求三旬中各班次鑒定時間不變。參加鑒定的人員一般不要動。記錄清楚、數據齊全。及時發現問題和分析處理。材料上報各類上報材料要填寫清楚且核對無誤。鑒定總結要有編制人簽字,礦長、總工程師及有關單位要審閱簽字并加蓋公章。鑒定總結應包括以下內容概述。鑒定時間及測點的選擇。計算方法。礦井瓦斯情況。礦井生產情況。分析意見及定級依據。風量、瓦斯、二氧化碳的測定要求、時間、方法風量測定的要求、時間、方法。測風員必須按“測風工安全工作標準”要求進行測風。鑒定月內三旬中各班的測定時間必須一致。每次測定方法必須一致。瓦斯、二氧化碳測定要求、時間、方法。瓦斯檢查:必須按《崗位作業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