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測監控管理技術管理規范
一、一般規定
1、機構設置
⑴各礦必須建立專職安全監控管理機構,負責監控系統的日常管理,負責分站及各種傳感器的安裝、調試、校正和回收。
⑵安全監控管理機構應配齊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一定數量安全監測工,安全監測工必須經培訓合格并持證上崗。
2、裝備要求
⑴所有生產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
⑵所有采面及掘進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T1,并在回風流中另設一個甲烷傳感器T2,還應在工作面上隅角設一個甲烷傳感器T0,高瓦斯和煤(巖)與瓦斯突出的采煤(掘進)工作面回風巷長度大于1000m(800m)時,必須在回風巷中部增設甲烷傳感器。
⑶串聯的采、掘頭面,在被串聯的采掘頭面進風巷、被串風機前安設甲烷傳感器。
⑷采煤機、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監測報警儀。
⑸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測風站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⑹在回風流中的機電設備硐室的進風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使用架線電機車時,在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風流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⑺回風巷道中的電氣設備上風側10-15m處應設置甲烷傳感器;井下煤倉、地面選煤廠煤倉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封閉的地面選煤廠機房內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
⑻在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和回風巷內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型柴油機車時,蓄電池電機車必須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監測報警儀。當瓦斯濃度超過0.5%時,必須停止機車運行。
⑼瓦斯抽放泵站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抽放泵輸入管路中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利用瓦斯時,還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甲烷傳感器。
⑽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應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利用瓦斯時,還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地面投放站內距房頂300mm處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井下臨時抽放泵站內下風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⑾采區或礦井總進回風巷應設置風速傳感器,重點頭面可按要求設置風速傳感器。
⑿開采容易自燃煤層時回風巷內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m處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
⒀開采容易自燃煤層時應設置溫度傳感器,主要機電峒室可設溫度傳感器。
⒁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m處應設置煙霧傳感器。
⒂被控設備開關的負荷側必須設置饋電狀態傳感器。
⒃礦井主風機的風硐內應設置負壓傳感器。
⒄礦井主風機、主要局部通風機應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礦井和采區主要進回風巷道中的主要風門必須設置風門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的風筒末端宜設置風筒傳感器。
⒅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
⒆礦井應有監控中心室、設備維修室、庫房、攜帶式儀器發放室等工作場所,并應做到整潔有序。
3、對安全監控設備的要求
⑴煤礦安全監控設備必須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通過煤炭行業標準化歸口審查,通過國家技術監督局認證的檢測機構的型式檢驗,并取得“MA標志準用證”。用于爆炸性環境的煤礦安全監控設備,還必須通過國家技術監督局認證的檢測機構的防爆檢驗,并取得“防爆合格證”。
⑵爆炸環境的煤礦安全監控設備應優先采用本質安全型,設備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
⑶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線和動力電纜等共用,確保其本質安全防爆性能,監控電纜與動力電纜間距應符合《規程》要求。
⑷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自動解鎖。
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