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礦井巷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一、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1、 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認真編制和貫徹安全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之。把安全責任仔落實到班組、落實到個人。認真實行安全生產班前會制度,在布置安全生產任務的同時布置安全。、布置安全工作要有內容、 有針對性、有措施、有人負責、事后有檢查。
2、 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項目部配備專職安全檢查員、各掘進班配備瓦檢員 ,負責檢測工作面的CH4、CO、CO2、H2S、SO2的濃度, 堅持“不安全、不生產:不安全、就停產:安全了、再生產’的原則。
3、 組織職工進行安全學習和崗位培訓, 經考試不合格者不得上崗。堅決杜絕“三違“ 現象的發生。教育員工時刻注意“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
4、 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和“一炮三檢”的制度,完善頂板管理、瓦斯管理、放炮管理各項措施。
5、 加強勞動保護.配備必要的勞保用品和安全防護用品。
6、 堅持文明施工,操作前先清除妨礙操作的障礙物,為勞動作業創造良好的環境。
7、 堅持把好操作質量關.以合格的工作質量和工作質量促進安全生產。
8、(1)嚴禁攜帶煙草及一切發火物品下井,嚴禁在井下吸煙及
引發明火.
(2)入井人員佩戴安全帽,攜帶礦燈及自救器.
(3)嚴禁在井下扒乘各種車輛.
(41井下嚴禁打鬧和睡覺.飲酒后不得下井。
(5)每項工程開工前.都必須編制有“全操作規程”及“安全技術組織措施” 并認真地向全體施工人員貫徹,否則不開工.操作者必須認真學習并嚴格執行.
(6)巷道交叉口必須設有路標.寫明所在位置、名稱.并指明通往地而的安全出口萬向。(7)電機車司機、絞車司機必須經依法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無證不得上崗。司機必須經常檢修自己的機車.發現隱患及時修理
(8)機分運行時.不準上下車、搬道岔 摘持鉤,機車必須前有照明,后有紅燈;后掛礦車必須用插銷插好、插緊。
(9)井上下推車時.必須注意前方,接近巷道口、道岔、彎道、來往人多等處,必須減速.發出警告。
(10)放炮人員必須進行培訓并持證上崗, 嚴禁非放炮人員從事放炮工作,在順直巷道中躲炮距離, 距放炮工作面不小于100米,轉彎 巷道不小于75米。
(11)裝藥前、放炮前,必須檢測瓦斯,如果瓦斯氣體含量超過l%時,嚴禁放炮,無封泥眼嚴禁起爆,炮泥長度不得少于炮眼的一半。
(12)瞎炮要當班處理,當班處理不完的,要向下班交待清楚。
(13)對冒頂高處、報廢巷道和易聚瓦斯地點,均應設置瓦斯檢查記錄牌。
(14)瓦斯檢查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 瓦斯檢查員要按作業區配齊.檢查員在自己負責的區域內不得漏檢 不得空班; 并要認真填寫瓦斯檢查報告,當發現異常情況及瓦斯超標時,應立即向工地負責人報告和通知當班工作面人員立即停止作業撤出工作面,通知風 機同機加強通風。
(15)工作面的風流必須暢通、新鮮.掘進工作面不準停風;當停電或停風時,井下工作人員應全部停工上井。風筒末端距工作面:煤巷不得超過6米,巖巷不得超過10米。
(16)因停電而受到風影響的所有工作面,都必須經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檢測,證實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
(17)井下配電、用電及電控設備都必須采用防爆設備或器材,不得使用失爆的電氣設備,器件。井下嚴禁使用絕緣不良或非阻燃的電纜,不準有“雞爪子”或明接頭。井下電工必須持證上崗,無證人員不準接電。
9、 火工材料安全措施
如果在施工中確需使用火工材料的,應該按照以下規定進行使用:
a)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使用火工材料的負責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管理負總責,發生火工材料外流和安全事故的,分別根據管理者和使用者的責任大小追究有關責任。
b) 應購置保險柜用于存放雷管,不得將火工材料亂堆亂放,違者處以罰款500元。火工材料臨時存放點如需搬遷,應經保衛部門同意,否則,不予供應火工材料,并處以罰款500元。
c) 使用火工材料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違者每次罰款1000元,造成后果的,依據有關法規追究有關責任,直至刑事責任。倉管員發放火工材料時,應憑證發放,嚴禁將火工材料給無證人員使用,同時對領用或退庫的火工材料,倉管員、爆破員、監炮員應同時簽字證實,并按實記錄,違者視情況輕重對每人次處以罰款100-500元。
d) 使用火工材料的各種登記表格的填寫,必須規范、及時、真實、完整的,并應準確到每發雷管,每箱炸藥,做到帳物相符,對物不符但能說明正當理由的,按雷管100元/發,炸藥100元/公斤進行處罰;對帳物不符又能說明理由的,依前述規定加倍處罰;對代替簽名或簽名不完整的,對責任人處以罰款100元。
e) 從臨時存放點領取火工材料前往作業場所時,嚴禁雷管、炸藥混拿;在加工藥包時嚴禁吸煙,并應選擇安全地點進行加工,違者每人次罰款300元。
f) 嚴禁私藏、挪用、轉借、自制出售火工材料,違者按雷管1000元/發、炸藥1000元/kg進行處罰。因違反本規定導致火工材料流向社會的,按前述規定加倍處罰,造成后果的提交有關部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g) 領往作業現場的火工材料必須有人看管,當班使用或當班所 剩火工材料應按時退庫 ,違者按雷管100元/發, 炸藥50元/公斤處以罰款。
h) 裝藥時只準用木棍、竹筒進行送藥 ,禁用鐵器類物品捅推藥物.違者每人次處以罰款500元。
i) 點炮之前必須發出信號,做好安全警戒工作,警戒指揮人員 應選擇安全地點或在掩體中避炮;炮響完畢, 經確認安全后, 方可發出信號,撤除警戒,違者每次處以罰款1000元。
j) 對瞎炮的處理, 應采用在瞎炮炮眼旁300mm處,與瞎炮眼平行打眼爆破,消除睛炮的辦法。禁止從炮眼中直接掏出起爆藥包,違者每人次罰款500元。
k) 必須嚴用遵守業主保衛部門火工材料專管局和保衛部門委 派監炮員的管理、指揮和檢查監督。
l) 工程結束或告一段落,不再需要使用火工材料或暫時不用 火工材料的,均應將所剩火工及時返回炸藥總庫,并及時辦理注銷供應或臨時停供手續。
10、 機電安全技術措施
(1) 非從事專業電氣和機械的人員嚴禁使用或玩弄機電設備及裝備
(2) 施工現場不允許亂扯電線進行照明使用。
(3) 施工現場的攪拌機、提升機電 ,下雨時要用防水材料蓋好
(4) 施工現場要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 施工現場所安裝的電氣設備線路均應按照正規的接線方式接線,嚴禁出現線路脫皮裸露導線,導線搭地,線頭接頭嚴禁有“雞爪子”“羊尾巴”,接地線要有較好的接地性能。
二、井下災害防治措施
1、 粉塵防治
巖石巷道采用濕式打眼,爆破時采用水炮泥,爆破后工作面灑水降塵,作業人員佩帶防塵口罩。
2、 有害氣體的防治措施
(1) 采掘工作的進風流中,氧氣濃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5%。
(2) 采掘工作面的進風流中有害氣體不超過下表的規定(所有有害氣體的濃度均按體積百分比計算)
礦井有害氣體最高允許濃度
名 稱最高允許濃度(%)
一氧化碳CO0.0024
氧化氮(換算二氧化氮NO2)0.00025
二氧化硫SO20.0005
硫化氫H2S0.00066
氨NH30.004
(3) 確保井下各用風地點有足夠的風量,保證通風系統暢通無阻。
(4)建立瓦斯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