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發火監測
【規程條文】第二百六十一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必須開展自然發火監測工作,建立自然發火監測系統,確定煤層自然發火標志氣體及臨界值,健全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及管理制度。
【執行說明】自然發火監測工作,是指以連續自動或人工采樣方式監測取自采空區、密閉區、巷道高冒區等危險區域內的氣體濃度或溫度,定期為礦井提供相關地點自然發火過程的動態信息。
自然發火監測系統,是指能夠監測采空區氣體成分變化的系統,如束管監測系統、人工取樣分析系統等。
標志氣體,是指由于自然發火而產生或因自然發火而變化的,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表征自然發火狀態和發展趨勢的火災氣體,主要包括CO、烷烴氣體、烯烴氣體和炔烴氣體等。
自然發火標志氣體CO的指標臨界值應當根據煤層自燃具體情況通過實驗研究、現場測試和統計分析進行確定;《規程》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風流中CO濃度限值不超過0.0024%是職業健康指標,不是自然發火臨界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