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企業應當落實機電設備管理的主體責任,健全機電設備管理機構,健全完善各類機電設備管理、考核等制度,定期對有關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煤礦設備選型和開采工藝選擇應當優先選用鼓勵類、推廣類,嚴禁使用禁止類的設備和工藝;
煤礦企業原則上不得使用及出售翻新機電設備;
嚴禁使用非法改裝的機電設備、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機電設備。
《辦法》指出
設備采購包括確定采購方式、履行采購程序、簽訂合同(包含技術協議)、進場驗收;
設備使用包含安裝、運行維護和檢修等;
設備處置包括設備轉讓、盤活和報廢。
《辦法》要求
國有企業的紀檢(監察)部門應當發揮好專職監督作用,做好機電設備采購、使用、處置等關鍵環節的監督,將紀檢(監察)監督納入設備管理工作全流程;
民營企業要設立設備管理專職監督崗位,全方位做好機電設備監督管理。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督促煤礦企業加強機電設備監管,提高煤礦機電設備安全保障水平。
煤炭能源管理部門在“事中事后”監管中,督促煤礦企業切實加強機電設備管理。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加強對煤礦機電設備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資質審核,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等工作中,發現出具虛假檢測檢驗報告、超出資質范圍開展檢測業務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依法追究其責任。